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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投标何时能规范

1998-11-23 来源:光明日报 刘福昌 我有话说

我国自1984年开始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,这是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,对于促进承发包双方加强经营管理,提高工程质量,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但是由于诸多原因,工程项目招投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,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机制不规范的缺陷。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:

一是对工程项目信息发布的管理不完善。招标方要通过合法手段和有效途径,让投标方能够广泛地收集信息、筛选信息,以决定取舍。然而,现在有些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传播路径越来越神秘。“不给好处,不给活干”,“不搞私下交易,揽不到工程”,这虽然可能不是招标人亲口所言,但却好像是大家的共识。招标人中有些关键人物成了投标单位“烧香拜佛”的重点。还有一类所谓的“中介人”或“信息公司”,索要高额的工程介绍费已是“公开的秘密”,介绍费少的为工程造价的2%至5%,多的竟达8%以上。如此层层“加码”,怎能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?但是,“中介人”、“信息公司”自有他的“高明”,某些情况下,投标单位离开这根拐杖将寸步难行。

二是对招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不严格。相应的资质是建设工程项目必需的条件,当前我国对招标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没有足够的重视。不少招标单位在政策、业务、管理等方面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资格,难以做到科学、公正、合理地组织项目招标和建设工程。对投标单位而言,不是什么样的队伍都可以承揽工程。令投标人“窝心”的现实是,有些招投标掺了“水分”,选择施工单位不是以实力,而是看关系,一些资质和实力都与项目相匹配的单位,费了很大的气力,结果还是看着招标方的关系单位上了项目,如此选施工队伍,怎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?

三是对标底的确定不合乎工程实际。按常规,科学、合理的标底是通过专家认定、推广施行的施工技术规范、验收规范、劳动生产率水平、物能消耗水平及正常的施工组织方案和管理水平而确定的,无须再行降低造价。但事实确有招标单位压低标价以迫使投标单位让利,任意取消国家给施工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,这样就严重扭曲了招投标的真正意义。有的施工单位任务不足,为了生存,竞相压低标价,低价中标后,偷工减料,粗制滥造,以至工程质量下降;有的低价中标后,拖延施工进度,迫使建设单位就范,达到“报低价,高索要”的目的。

四是对招投标的监察、仲裁机构不健全。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有关法律,但是有法不依、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。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,一些人经不起金钱的诱惑,大搞权钱交易,使建筑市场成了腐败行为的高发区。据有关资料统计,近年查处的经济案件中,涉及工程承发包的占30%至40%,1995年1至8月间,上海基建承发包案件占立案总数的20.5%,比上年同期增长38.1%。另外,因为承包合同不能完全履约,造成招标单位、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相互间的纠纷不断增多,但是目前法制建设尚不健全,仲裁机构尚不完善,矛盾、纠纷未能得到圆满解决。如此下去,怎能保证招投标运行机制规范运行?

建筑市场的源头出了问题,是整个建筑机制不规范的一个症状,但要转换机制则是一项带根本性的变革。怎样在招标投标管理中筑起堤坝来?这就需要建立科学的、符合市场规律的运行机制,使市场主体各方面的权益受到保护,确保市场竞争的开放、公正、公平。笔者以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:

一要理顺管理,改变建筑市场政出多门、条块分割的局面,建设工程招投标要统一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。二要制定严明、具体的纪律。将业主、招标投标管理人员、执行纪律的纪检、监察人员全部纳入纪律的约束中,形成一环扣一环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。三要投标文件规范化、国际化,其中包括资质审查、招标文件格式、施工技术规范、验收规范、标价的上下限,以利招标投标双方操作,提高工作效率,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。四是处理好招投标双方地位平等的关系,要杜绝在“僧多粥少”的市场中将不平等条约强加于施工单位并注意合理确定标价,标底要公开,不能内外队伍有别。五是招标方要在注重本企业技术、实力、信誉基础上,利用自己的“拳头产品”的优势和名牌效应,坚持科学、合理性的攻关策略。要提高单位的知名度,干好在建工程,树立企业形象,为自己创造良好的环境,从而共同培育起有生机、有活力的建筑市场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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